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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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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对违法建设达到控制新增,逐步减少存量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二、严禁任何装饰装修企业参与违法建(构)筑物的搭建活动。

三、严禁任何物业管理公司参与、支持、纵容违法建(构)筑物的搭建活动。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五、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建(构)筑物和正在违法建设的行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六、对存在违法建设的房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不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交易、抵押、继承、过户等变更登记业务。

七、对存在违法建设的房屋,市行政审批局将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八、对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由市公安局依法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法建设被调查确认后,对未整改的,将对违法建设的业主单位或个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直至整改为止。

特此通告。

都江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都江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都江堰市行政审批局

都江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都江堰市公安局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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