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3日,都江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玉堂街道检查时发现谢某在玉堂街道青城水街高音揽客,影响居民生活。经查,当事人谢某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经警告,仍不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进行警告并处罚款2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围从事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