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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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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共济保障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包括: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特殊疾病保障等。

(一)普通门诊

1.保障对象

待遇享受期内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的普通门诊费用、购药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保障。

3.保障待遇

(1)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计算,在职职工起付线200元,退休人员起付线150元。

(2)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购药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在上述相应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3)年度支付限额。以统账结合参保的在职职工,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2000元,退休人员2500元;以单建统筹参保的在职职工医药费,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880元,退休人员为1100元。

(二)“两病”门诊

待遇享受期内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断为“两病”、且未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但确需服药治疗的,其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年度支付限额为:高血压200元、糖尿病3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两病”年度支付限额按对应病种支付限额计算。“两病”患者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标准的,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执行门诊特殊疾病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二、个人账户

(一)调整计入办法

1.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

个人缴费部分仍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再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实际划拨时,未满40周岁人员,还需扣除0.1%的长期护理保险费;已满40周岁人员,还需扣除0.2%的长期护理保险费。

2.退休人员

个人退休后不缴费,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以2022年成都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为划入基数,按2.8%定额划入。实际划拨时,还需扣除0.3%的长期护理保险费。

3.单建统筹参保人员

不建立个人账户。改革实施后,不再新增以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人员。

调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增强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保障水平。

(二)明确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加强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将个人账户收支信息纳入医疗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监测管理。

(三)规范管理办法

个人账户资金(含改革前个人账户历年结余)可按规定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除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等特殊原因外,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不得提取。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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